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4〕1310号
违法行为人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2日下午,民警对郑xx经营的超市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烟花爆竹。随后,郑xx主动到场,配合检查,并对购进大量烟花爆竹,在未办理相关执照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存放在曹xx区xxxxxx村郑xx家中,意图售卖牟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查,郑xx购买烟花爆竹价值4000多元,郑xx无前科劣迹。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处警视频,扣押烟花爆竹,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箱大欢喜,13盒520,1箱超级水母,6盒啄木鸟炮,1盒超级加特林,48盒俄罗斯转盘,30盒SPEEDY,5盒快乐仙女棒,5盒网红万响鞭,15盒10寸金色电光花,19盒快乐飞行,12根青春时代,15盒桃花朵朵,2盒潮玩秀,1箱三色彩菊,9根时光灯笼,4盒三分钟,20盒艳阳花海,2箱焰火狂欢,3盒七彩转盘,25盒银色喷泉,3盒怪兽伙伴,1袋狼嚎火箭,10盒小飞机,1盒酷跑少年,12盒黑老大,2盒蜂笛飞瀑,5根加特林冲锋枪,37盒三色跳猫,3盒手持瀑布王,1盒变色莲花,2盒孔雀开屏,2盒年年暴富,2盒金芙蓉,25盒闪靓美人,1箱时光灯笼,44盒三号三响,18根舞龙棒,3根加特林,13盒向阳花,8盒喷花王,2盒旋转到底,2盒小花鼓,67袋金丝雨,37盒烟火步惊云。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