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107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路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6日21时许,在唐山市曹x甸区南堡滨海镇xxx村一平房东屋内,高xx、高x、蒋xx、高x、王凤x、刘xx以扑克牌打“五十K”的方式进行赌博,一人一锅5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处警录像、扑克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