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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1081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4:41:5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108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园xx6-1-101,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6年07月21日,因12.29网络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1年08月21日,因xxxxxx南堡开发区瑞尔吉酒店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7月29日,因刘xx、李昆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3年10月24日,因xxxxxx红都饭店殴打他人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06日21时许,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xxx村一平房处西屋内,李昆x与刘xx、郭xx、毕xx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人均赌资500元,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李昆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录像,麻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