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121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3日19时许,你在南堡开发区xxxx区内向他人售卖1箱蓝x孔雀蓝烟花,1箱秦xx武烟花,1箱悟空神话烟花,1箱亿万富翁烟花,1箱烟花大礼包,1箱金丝银鱼烟花时被当场抓获,已收取200元定金,约定售价约人民币2000元未支付,销售烟花爆竹未遂。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扣押物品、出警录像、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箱蓝焰孔雀蓝烟花,1箱秦皇汉武烟花,1箱悟空神话烟花,1箱亿万富翁烟花,1箱烟花大礼包,1箱金丝银鱼烟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定金。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