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南)行罚决字〔2024〕1330号
违法行为人侯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05月21日04时许,在南堡开发区冀东分局一监狱东蒸八三角卤虫池子,承包池子方人员王x与张xx、尖坨子村民因捞卤虫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候xx用脚踹了王x。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手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侯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南盐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