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柳)行罚决字〔2024〕1261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20时许,李学x与李景x、李xx、王xx四人在柳x三村金x洗车行旁边的屋内打扑克牌五十K的方式赌博,赌注为每抓满600分为一局,一局200元人民币。经查,全场赌资共计1200元,李学x的参赌资金为人民币200元,李学x参赌一局赢了200元,共计400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录像、现场照片、李学x的陈述、违法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0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