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1219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3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郑万元、陈xx、林xx、高xxxx在曹x甸工业区xxxxxxxxxxxxxxxx里,用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郑万元本人口供,陈xx,林xx,高xx等人供述及赌具麻将一副,扑卡牌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0张扑克牌,300元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