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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115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5:08:4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115号

违法行为人张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xx市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5月07日,因赵xx介绍卖淫案,被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6年08月27日,因张x、张xx卖淫嫖娼案,被隆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1月7日,张x在曹x甸区xxxxxxxx区日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共收取王xx嫖x9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900元张x卖淫所得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