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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126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5:10:1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126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2月09日,因李卫x侮辱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08日19时许,曹xx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x区第一实验小学北侧胡同勿忘我理发店内,赵绍x、王xx、甘x、李卫x四人以玩“A八叉”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现场查获李卫x赌资现金145元,微x用于赌博的资金1100元,用于赌博的全场赌资255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100元李xx微信赌资,145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