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12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8日19时许,曹xx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曹xx区第一实验小学北侧胡同勿忘我理发店内,赵绍x、王xx、甘x、李xx四人以玩“A八叉”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现场查获王xx赌资420元,全场赌资2550元。2024年10月份、11月份,2024年12月1日,在曹xx区津成广场小区xxx号楼xxxxxxx室内,王xx与杨xx多次进行性交易。2024年11月份,在曹xx区xxxxx区日租房内,王xx与刘x、张x分别进行性交易。王xx对多次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42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