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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241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5:13:2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241号

违法行为人桑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区xxxx楼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2年5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唐xx派出所处罚; 2014年01月05日,因2014.01.05桑x吸毒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曹x甸区公安局处罚并强制隔离戒毒;2022年03月17日,因2021.2.25贩卖毒品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10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桑x查获,经询问,桑x交代了其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2月14日,在唐xx日租房内吸毒三次,经xxx尿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桑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桑x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桑x的供述、尿液检测结果,吸毒严重成瘾认定、吸毒处罚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桑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