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114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12月10日,因2014年7月22日孟庄子村广场聚众斗殴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1月29日,违法人马xx将自己名下的手机卡(号码:xxxxxx)出借给他人使用,以谋取好处。后该手机号在他人的使用下被用以拨打诈骗电话,最终马xx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与受害人通话记录,话单记录,卡主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