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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139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5:14:40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139号

违法行为人郑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4年11月13日,因郑xx非法出售手机卡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4年11月29日,违法人郑xx在明知对方用手机是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他人使用。2024年11月30日,对方将手机返还。郑xx最终未获利,其行为属于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手机串号线索、话单记录、与受害人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