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244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5:15:57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刑)行罚决字〔2024〕1244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3年10月28日,因李xx等人吸食注射毒品,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2013年12月13日因吸食冰毒被滦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12月11日因吸食冰毒被曹妃甸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6年10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2月16日13时许,公安机关将涉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人李xx查获,经询问,李xx交代了其自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5日,在滦南县胡各庄x吸毒两次,经xx文森尿样检测,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李xx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查,李xx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处罚。

以上事实有李xx的供述,尿样检测结果,吸毒严重成瘾认定,吸毒处罚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