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54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4年05月30日,因周xx涉嫌交通肇事罪案,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移送起诉。2023年7月11日周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区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2月07日20时许,周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交警三大队在南堡开发区南源路与东风道查获,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9mg/100ml,其在2023年7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故周xx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周xx的供述和辩解、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第一次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