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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55号

发布日期:2025-01-06 15:19:2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55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7年2月14日孙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公安局曹xx区交警三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2月07日20时许,孙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xx交警三大队在南堡开发区希望路与荣华道查获,其本人在执法查获过程中有逃避执法检查的行为,通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50mg/100ml,其在2017年2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过,故孙xx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孙xx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单,现场查获视频,违法人的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及前科证明、第一次酒后驾驶记录、驾驶证查询信息xxx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