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68号
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5日13时许,李xx驾驶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古xx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李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l,经唐山市宏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李xx血液酒精含量为65.30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李xx驾驶的x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使用性质为货运,李xx该次酒驾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违法记录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李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