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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57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09:0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5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4年06月23日在廊坊市银河北路爱民道因酒后驾驶被廊坊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21时许,张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在渤海大道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张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张xx血液酒精含量为75.71mg/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张xx在2014年06月23日在廊坊市银河北路爱民道因酒后驾驶被廊坊交警支队查获并处罚过,张xx该次酒驾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张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