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89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09:5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89号

违法行为人刘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0月13日,因刘x寻衅滋事案,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 2022年12月15日,因霍xx、夏x涉嫌合同诈骗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2020年12月07日,因李x被诈骗,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监视居住。

现查明: 2024年8月23日21时41分许,徐xx驾驶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城大街由东xx行驶至汇丰路口,与头西尾东停车等待红灯徐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追尾碰撞,之后徐xx的电动自行车又与由北向东x转弯刘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碰撞,之后刘x驾车逃逸,在刘x驾车逃逸起步行驶过程中其车辆碾压已受伤倒地的徐xx下肢,造成徐xx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徐xx弃车逃逸,刘x驾车逃逸。经曹xx区交警一大队委托曹xx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进行伤情鉴定,徐xx伤情属于轻伤贰级。此事故,经曹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徐xx、刘x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徐xx无责任。徐xx、刘x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逃逸情节无异议,刘x的行为属于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电子警察监控视频、北京龙x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