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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91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10:2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91号

违法行为人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熊xx在2020年04月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4年05月16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2月13日14时许,熊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在李xx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熊xx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63ml/100ml,经公安网络查询,熊xx2020年04月0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2024年05月1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熊xx驾驶证状态现已吊销,在吊销期间熊xx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熊xx该次酒驾属于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醉驾驾驶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查获视频、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记录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证人刘xx询问笔录、熊xx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xx行政拘留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xx行政拘留八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