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297号
违法行为人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7月12日,因西南庄67号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x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0年07月29日,因史xx等人赌博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4年08月15日19时49分许,周x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轿车沿一农场由南向北行驶至沿海路xx村口向xx转弯时,与由东xx李xx驾驶的x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曹xxx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周x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经查询,周xx属于无证驾驶,并且有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电子卡口照片、当事人及车辆公安网络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