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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2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11:1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302号

违法行为人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里xxxxxxx楼xx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鲁xx2012年09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妃甸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后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21时许,鲁xx驾驶x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滨海大街与长丰路交叉口处因酒驾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现场民警对驾驶员鲁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165mg/100ml,经唐山市宏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对鲁xx血液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49.35mg/100ml,鲁xx涉嫌危险驾驶罪。此次违法因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鲁xx2012年9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妃甸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本次鲁xx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录像、鲁xx询问笔录、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第一次酒驾查询证明、鲁xx全部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鲁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