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323号
违法行为人杨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0年08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2月11日21时51分,杨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唐xx与滨海大街口时被曹x甸区公安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是68mg/100ml,杨xx对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公安网查询,杨xx曾于2020年08月1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查获并处罚,故杨xx此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查获视频、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杨xx询问笔录、第一次饮酒驾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通违法记录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