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338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蒙古族自治县xxxxxxxx村x组,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孙xx于2023年7月23日曾xx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 2024年11月24日20时55分,孙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在曹xx工业区金x洗煤厂南门口倒车时,与王xx驾驶的xxxxxx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查询孙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孙xx血液样本中检测酒精含量为44.16mg/100ml,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查询孙玉x于2023年7月23日曾xx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故孙xx本次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唐山市宏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记录、孙玉x于2023年7月23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