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交)行罚决字〔2024〕1345号
违法行为人张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x村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0年8月25日,张x方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
现查明:2024年12月17日13时15分许,张x方驾驶xxxxxx小型汽车行驶至曹x甸区迁曹x与西x线东200米因酒驾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浓度31mg/100ml,张xxx结果无异议。后民警通过警务通查询,2020年8月25日,张x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处罚,张xx本次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查获视频、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酒驾处罚记录、公安网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