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145号
违法行为人武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花园,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9日23时x在曹xx工业区首实大厦1007房间申xx、武x、高xx、郭xx在房间内玩四人斗地主,5元,10元的底x炸翻番,经查,郭xx赌资为770元、武x赌资为60.52元、申xx赌资为340元、高xx赌资为400元,本场赌资共计:1570.5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申xx、武x、高xx、郭xx供述,申xx、武x、高xx、郭xx四人的电子转账记录电子提取以及现场视频录音录像,物证扑克牌。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武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60.52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滦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