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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158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4:08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158号

违法行为人武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自治区xxxx市郊区xxxx市回民区xxxxxxxx号楼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5年11月26日,因张xx被殴打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行政拘留。 2019年9月因容留卖淫罪被曹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现查明:2024年12月10日00时许,钢铁电力园派出所与曹xx区治安支队在工作中发现:曹xx工业区十一加冬冬钟点房内,祁xx先后两次与李xx、杨宇x存在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李xx、杨宇x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祁xx是与他们从事性交易的卖淫女,经查明,曹xx工业区十一加冬冬钟点房经营管理者为武xx,并且李xx与杨宇x的嫖x150元均转到了武xx的收款码里。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武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元嫖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