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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295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6:1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295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9月22日,因于x等人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被承德市兴隆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

现查明:2024年x2月19日18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xxxxx区东南门,吴学x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现场发现车内有三件烟花爆竹,调查中发现其位于曹x甸区幸福花园七区潇雨工作室内扔存有部分烟花爆竹,经民警前往现场查验发现潇雨工作室内存放烟花爆竹十二件,共计缴获十五件烟花爆竹,已经销售烟花爆竹非法所得共计7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吴xx的供述,吴xx的微信交易记录及聊天记录,现场录音录像,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5件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710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