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258号
违法行为人李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04月20日,因2021.2.19恒源牛肉拉面里面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15年09月07日,因2015.9.7温馨花园物业玻璃门受损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07月20日12时许,我所民警在处理一起车辆刮蹭警情过程中,侯xx用手机在现场摄录,当摄录到李x时被李x要求别录他,侯xx没有停止摄录,李x遂用右手打了侯xx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现有当事人侯xx的陈述,违法嫌疑人李x的供述,证人霍xx、郑xx的笔录,出警民警的出警情况说明,侯xx提供的视频,交警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