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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320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7:1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320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省xxx市宝xxxxx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嫌疑人高xx曾在唐山市曹x甸区工业区十六加某填海工地从事渣土倒运,由于该工地拖欠其大量工程款,其多次索要未果遂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8时55分许在快手平台发布举报该工地大车超载,没人管的的视频,其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涉嫌违法。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高xx陈述,证人蒋xx的供述,高xx的快手号,以及发布内容和评论录像,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钢铁电力园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