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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343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7:49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钢)行罚决字〔2024〕1343号

违法行为人宋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6日10时许,在工作中检查发现:在曹xx工业区三家中山路昱海澜湾F区底商检查车辆时发现一辆xxxxxx五菱宏光面包车车主宋x,检查后备箱时发现车内有十一件烟花爆竹,已销售烟花爆竹违法所得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宋x的供述,微信转发卖炮的截图,以及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1件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500元违法所得。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