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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057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8:13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057号

违法行为人王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村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4月28日,因唐山市南堡开发区管委员扰乱秩序,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11月4日 9时许,在南堡开发区唐山陆坤实业有限公司门口,你以唐山陆坤实业有限公司使用了你屯的土为由采取用电动三轮车堵门口、锁大门等方式影响了唐山陆坤实业有限公司的正常施工秩序。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滨海派出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