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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099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8:46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09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7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x在南堡滨海镇xxx村邮乐购超市内非法销售烟花炮竹,并当场查获“开xx”1箱,双响炮330个,王xx已销售“开xx”1箱、双响炮70个,违法所得1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箱开天雷,330个双响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7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