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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129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9:1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129号

违法行为人李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09日16时许,李xx在唐山曹x甸区南堡滨海镇西北街“李xx商店”内销售烟花爆竹,并当场查获鞭炮11箱(每箱20包)零17包,李xx已销售鞭炮3包,违法所得15元。

以上事实有李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视频、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行政拘留七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37包鞭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15元人民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