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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166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29:44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166号

违法行为人倪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镇xx街,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0月以来,倪xx分三次购买烟花爆竹77箱,并销售57箱,其余20箱烟花爆竹在南堡开发区滨海镇东北街倪xx岳母王xx家存放,被公安机关于12月10日当场查获,违法所得3457元。

以上事实有倪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倪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0箱开门红烟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457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