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238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30:1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238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15日14时许,张x在南堡开发区张庄x中街经营的“xxxx百事大全”商店外货车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花4750元购买烟花爆竹70箱,并销售26箱,违法所得2380元,剩余20箱零2个开天雷、24箱鞭炮,被公安机关于12月15日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检查录像、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4箱烟花爆竹,2个开天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38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