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247号
违法行为人孙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x区xxxxxxxxxxxxx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 2024年12月16日20时许,在南堡滨海镇张庄x中街王xx租住的房屋内,孙xx、郑xx、张xx、郑xx以玩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当查获,查获赌资人民币共计1885元 。
以上事实有孙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700元赌资。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