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滨)行罚决字〔2024〕132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4日6时许,我单位在办理xxxxxx王xx等人扰乱单位秩序案依法传唤王xx时,王xx采用抱民警腿的方式阻碍执行职务致使无法继续进行传唤时间长达20余分钟。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辩解,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