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348号
违法行为人张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曹x甸区xxxxx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7日,张x主动到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其于2024年7月9日在唐xx津成广场小区xxx号楼xxxxxxx室与刘x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张x支付嫖娼钱款7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