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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292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35:55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292号

违法行为人陈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陈xx2024年12月2日在曹x甸区唐xx铂xxx小区xx号楼xxxxxx室日租房内与违法人刘x以800元的价格进行嫖娼,在2024年12月5日,以1300元的价格分别与违法人刘x、张x发生嫖娼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xx本人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交易支付明细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