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4〕1067号
违法行为人马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1年11月26日,因xxxxxx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2022年07月26日,因xxxxxx曾家湾三村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6月期间,违法人员马xx在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x里路南侧王x的养虾池彩钢房参赌。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马少x本人陈述、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