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临治)行罚决字〔2024〕1316号
违法行为人韩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街道后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2日2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李xx、王x非法从江西省花104725.84元购买烟花爆竹一货车,从曹x甸区南堡开发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村养猪场内卸货时被现场查货烟花爆竹1210箱。韩xx为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的大货车车主,明知是烟花爆竹仍将一车烟花爆竹运送到了唐山市丰南区大新庄镇x村养猪场。
以上事实有韩xx本人供述,李xx,孙x,刘xx口供及工作人员查扣的烟花爆竹1210箱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行政拘留十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