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315号
违法行为人郑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23日00时许,三友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郑xx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处置烟花爆竹信息,在唐山市南堡开发区xxxxx区xxx楼xx元楼下要送货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时查获车内有儿童大礼包烟花四箱,后在郑xx家中查获一箱儿童大礼包。
以上事实有郑xx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手机截图及王xx的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郑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5件儿童大礼包烟花。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