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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1342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40:51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新治)行罚决字〔2024〕134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法定代表人:付xx。

现查明:2024年12月21日晚,曹x甸区公安局新城治安分局民警在检查中发现,唐山曹x甸区xxx有限公司(Kxx)在经营过程中,提供营利性陪侍活动。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六个月。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