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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1063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41:2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1063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煤医道游泳馆西行xx米xx甲,法定代表人:郝xx。

现查明:2024年12月01日09时许,通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对单位内部安保检查过程中唐山市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配用到曹妃甸区xx学校的保安人员有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公司法人代表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