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4〕119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新城学院路xx,xx道以北,法定代表人:李xx。
现查明:2024年12月01日10时许,通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对曹x甸区新城xxxx幼儿园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大门未上锁,值班室无人值守,存在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以上事实有幼儿园园长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检查录像、xxxx幼儿园安全保卫制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