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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193号

发布日期:2025-01-07 14:42:1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4〕1193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号,法定代表人:桑xx。

现查明:2024年12月03日15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曹x甸区xx学校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经检查发现曹x甸区xx学校监控室未做到专人24小时值守、监控保存时间短不够一个月且监控覆盖不全、校园东侧无院墙、校园内部安全防范等档案不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录像、杨x本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 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