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三)行罚决字〔2024〕1085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南堡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底商,法定代表人:穆xx。
现查明:2024年12月7日0时30分许,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动力网吧内不制止吸烟行为,被公安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查获录像和说明、网吧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网吧网管的询问笔录和网吧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警告,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