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5〕0001号
违法行为人王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31日13时许,王xx驾驶一辆车牌号为xxxxxx面包车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运输烟花爆竹至曹xx区三农场场部家属区xxx号门口,正准备卸货时,被民警查获。经查,该面包车内装有烟花爆竹17箱。王xx无前科劣迹,王xx对李x让其运输烟花爆竹至曹xx区售卖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王xx的供述、孙xx的证人证言、巡控记录仪视频及扣押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7箱烟花爆竹。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