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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056号

发布日期:2025-02-06 14:37:52 作者:曹妃甸公安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通)行罚决字〔2025〕0056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周xx。

现查明:2024年10月30日15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通海路派出所民警在对唐山市曹x甸区xxxx学校化学实验准备室检查时发现,该学校于2024年3月12日申请购买的7.5千克(1xx、每瓶500克)高锰酸钾药品其中12瓶只有出入库登记,没有使用用途和去向登记,因高锰酸钾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并且该校没有按照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该学校属于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唐山市新恒实验学校实际负责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照片、录像,公安网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查询记录、检查单位结论性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